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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某某村,捕前住广东省中山市某某小区2019年1122,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永清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永清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胡某某、张某与被告人邹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人邹某某明知自己应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之后,没有按照报告财产令指定的时间和内容报告财产,经永清县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人民法院卷宗、到案经过、案件说明、执行和解笔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威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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