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抢劫案)_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邹云飞,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6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住奉新县**镇**村**组**号。2019年1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奉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被被奉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云飞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9时许,被害人梁某乙和其弟弟梁某丙步行至奉新县**镇**广场广东糖水店附近时,被被告人邹云飞以梁某丙多看了他几眼为由将两人拦下,邹云飞当场掴了梁某乙一巴掌,梁某丙见状当场吓哭。邹云飞又连掴了梁某乙四巴掌。邹云飞以不继续殴打梁某乙、梁某丙为由,并威胁梁某丙,如果不老实就不让梁某丙在学校好过。同时还威胁如果报警让其坐牢了,出来就要弄死梁某乙、梁某丙,要求梁某乙购买香烟、槟榔及饮料等东西给他。迫于被言语威胁、掌掴造成的心理压力,加之考虑梁某丙脚穿拖鞋且腿受伤不便脱身,梁某乙被迫先后购买了一瓶百事可乐、两盒金圣牌瑞香香烟和一包30元的口味王槟榔给邹云飞。当发现梁某乙微信内有200余元人民币后,邹云飞想着次日回南昌身上没有钱,遂要求梁某乙将手机微信内的100元提现给他。梁某乙只能在三金便利店换了两张50元人民币的现金,当梁某乙将钱换好后,被邹云飞夺走。2020年7月12日,经奉新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乙伤势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甲、邹某某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邹云飞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云飞以胁迫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云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云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辉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奉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