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桐检二部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以来,闻某某(已判决)通过微信、闲聊软件组织赌客在“全民游戏”手机APP软件上开设房间,以麻将的方式进行网络赌博,并收取每局10元至12元不等的房费。被告人邹某某负责招揽赌客进群赌博,由闻某某给予一定比例的好处费,截止案发,被告人邹某某非法获利7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被告人邹某某与同案犯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电子数据:支付宝交易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帮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艳
检察官助理:董颖莉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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