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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醴陵市,家住醴陵市**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邹某某与王某某(现在逃)合伙租用兰某某位于醴陵市**路**号**楼用于开设赌场。由兰某某提供场地和赌博工具等,被告人邹某某每次组织赌博支付兰某某租金500元。由被告人邹某某和王某某邀集赌客进行“德州扑克”赌博,赌博使用筹码。赌客先从被告人邹某某手中购买筹码,邹某某记录每人购买筹码的数量,同时在赌场内当任“荷官”,负责发牌、服务、统计、归总整场赌博输赢情况,并在每手牌结束后在赢家处抽取20-50元不等的筹码当作“水钱”。每场抽水金额约3500-4000元不等。抽水所获得的收益,除去场地租金和食品费用,由被告人邹某某和王某某平分。从2020年4月份至案发,被告人邹某某伙同王某某在兰某某家一共开设赌场10多次,非法获利数万元。其中,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邹某某邀集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易某某、张某某、陈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叶某某等人一起在兰某某家赌博。赌博从当天20点左右开始,持续到7月12日凌晨4点结束。此次赌博人员共计在邹某某手中购买筹码金额共计196000元,此次赌博输赢金额达170000余元,由王某某负责最后输赢结算,被告人邹某某和王某某共同获利水钱12000余元。

2020年8月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现场指认照片、无前科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赌博购买筹码的流水记录及输赢情况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证人证言:张某某、叶某某、刘某某、陈某某、丁某某、易某某、邹某某、朱某某、兰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飞良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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