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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乡**村**,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为非法获利,提供赌博“六合彩”网站和账户、密码给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六合彩投注并互相帮忙给对方下单,同时自己也收受其他赌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根据张某某手机中资料显示,被告人邹某某与张某某自2019年4月份起至案发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结算的“六合彩”赌资金额为85705元。2019年10月30日20时,民警在龙岗区**科技园**栋抓获被告人邹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抓获经过、违法经历比对报告、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手机检查笔录、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非法获利,接受外围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燕玲

2020年2月20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随案移送物品:手机一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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