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市,捕前住荆门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互赢棋牌”APP赌博软件平台中进行赌博,后被告人邹某某在该赌博软件中设置了“合伙人”担任代理,介绍白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邹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账号、上下分等服务,并从中抽取每局2.5元的提成。被告人邹某某下级赌客有白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及赌资272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白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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