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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开设赌场案)_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门市**市,捕前住荆门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23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在“互赢棋牌”APP赌博软件平台中进行赌博,后被告人邹某某在该赌博软件中设置了“合伙人”担任代理,介绍白某某等人参与网络赌博,被告人邹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账号、上下分等服务,并从中抽取每局2.5元的提成。被告人邹某某下级赌客有白某某、周某某等人,涉及赌资27241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支付宝转账记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白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梅芳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永清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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