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家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个体经营户。因犯开设赌场罪,2018年10月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1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6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邹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均已判刑)在高安市华瑞商务宾馆开设赌场,由黄某某负责开房并纠集参赌人员,邹某某、罗某某等人负责坐门,刘某某负责抽钱并安排人放钱。赌场以打“三公”的形式赌博,押钱每盘每人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该赌场共开了两、三场,共抽头渔利约4万元。抽水所得除掉开支后,由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等股东平分,被告人邹某某分得1800元。
2.在华瑞商务宾馆开设赌场之后,被告人邹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又来到上湖乡卢家沙场的一民房内开设赌场,由黄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并纠集参赌人员,邹某某、罗某某等人负责坐门,刘某某负责抽钱并安排人放钱。赌场前后共开设两、三场,共抽头渔利约5万元。抽水所得除掉开支后,由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邹某某等股东平分,被告人邹某某分得100元左右。
3.在上湖乡卢家沙场的民房开设赌场之后,被告人邹某某与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人又来到筠阳街办南门曾家口曾某某家开设赌场,由黄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并纠集参赌人员,邹某某、罗某某等人负责坐门,刘某某负责抽钱并安排人放钱。该赌场共开设两场,共抽头渔利约3万元。抽水所得除掉开支后,由邹某某、黄某某、刘某某、罗某某等股东平分,被告人邹某某分得1200元左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涂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崟丰
(院印)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羁押在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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