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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 40岁,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0********, 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建始县**乡**村,无业,租住孝义市**镇**村。被告人邹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因故意损毁财物和扰乱单位秩序被太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因寻衅滋事,2019年12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月2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4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害人谭某某外出买东西回到家中时,发现家里被砸了,经调查得知,被告人邹某某在酒后无故用菜刀砸了被害人谭某某家,后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被损毁的物品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被损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363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户籍证明、吸毒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劣迹调查表等;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3月26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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