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路**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镇**路**号院**号。2010年6月、2010年7月、2010年8月、2011年9月分别因非正常上访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5日或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 因精神疾病鉴定,于2019年9月9日停止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11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1日至4月3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地区,采取在公交车站广告牌上张贴宣传材料的方式进行滋事,造成群众围观并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后被告人邹某某在前门2号地下通道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前门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身上起获各类宣传材料168张、海报1张、U盘8个等物;从其在京暂住地起获用于制作上述材料的打印机2台、电脑、裁纸刀、过塑机等物。
经查,2019年8月,被告人邹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特14路公交车开阳桥南站,采取在广告牌上张贴宣传材料的方式进行滋事,造成群众围观并致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张贴的宣传材料、起获的电脑、打印机、裁纸刀、U盘等;2.书证:《110接处警记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网络购物订单付款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精神疾病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搜查录像等;8.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莉
检察官助理 董旭源
2020年5月27日
附件:
1. 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五册;
3.《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