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9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住重庆市万州区**大道******单元**。因本案于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6日20时40分左右,被告人邹某某与杜某某(另案处理)、冯某某乘坐黑车在万州区长龙家园公租房大门口,与驾驶面包车的被害人周某某因车辆掉头发生口角纠纷,邹某某用拳头殴打周某某面部几拳,杜某某也用手打了周某某一耳光,导致周某某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左上颌骨骨折,鼻部挫伤。经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被告人邹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冯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艳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