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5197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西省永修县**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一个月,同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上午,胡某甲(已判决)以南昌**锻造有限公司所建厂房占有前胡、后胡组一亩多土地没有补偿为由,聚集被告人邹某某、熊某甲(已判决)、胡某乙(已判决)、黄某某(已判决)等近三十位前胡、后胡组在家村民,并承诺动手砸了的给200元,去的给100元。其后胡某甲与邹某某等人窜至南昌**锻造有限公司厂房内,邹某某、熊某甲、胡某甲、胡某乙、黄某某等人在厂内寻到钢管后持钢管对厂房内的铝合金窗框架及铁皮墙进行随意打砸。打砸完回村后,胡某甲给其本人及邹某某、熊某甲、黄某某、胡某乙等参与打砸的人员每人发放了100元人民币,另有100元记账,其他参与人员的100元暂未发放。事后经鉴定,此次打砸共造成被砸坏的铝合金窗框架及铁皮墙面瓦修复价格为3536元。
2019年9月1日17时,被告人邹某某被永修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永修县嘉城天地小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不动产产权情况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扣押清单、账本、南昌**锻造有限公司土地证、打砸现场作案工具照片、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熊某乙、祝某某、邓某某、熊某丙、杨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多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伟坚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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