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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_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区检公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02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汕尾市城区人,住汕尾市城区**路**巷**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

本案由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6日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到汕尾市城区澳门街金澳酒店门口闹事,与酒店保安张某某发生口角及推扯,后被赶到现场的民警劝离。同日12时许,邹某某随身携带一把剪刀和一把螺丝刀来到金澳酒店门口寻找张某某未果,在酒店门口及大厅内与保安林某某、钟某某及酒店老板孙某某等人推扯,随后离开酒店。不久后,邹某某返回酒店大厅内吵闹,又在酒店门口追逐林某某,并将手中的螺丝刀掷向林某某,但未掷中,接着邹某某继续在酒店内闹事,被酒店保安劝阻后离开酒店。随后,被告人邹某某在汕尾市城区澳门街金澳酒店门口对面被接警后到达现场处警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未达轻微伤。

二、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

2016年8月17日4时许,被告人邹某某来到汕尾市城区香城路中国银行汕尾支行自助银行,持砖块先后砸向银行内6台自助设备,造成其中4台ATM及1台自助终端共5个显示器毁损。同日6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再次来到该自助银行,持长棍砸碎银行的钢化玻璃门和钢化玻璃墙各一面。经鉴定,被砸毁的5台ATM机客户显示器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8275元,玻璃墙和玻璃门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1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无事生非,持凶器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无视国法,故意毁坏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294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丽娜

检察官助理:卢虹彤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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