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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5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号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路**号**室的出租屋内,容留吸毒人员王某某、江某某、周某甲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邹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邹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产权证复印件、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周某甲、江某某、邓某某、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渝法医所[2020]理化E鉴字第119号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10月22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北碚区**镇**号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〇九页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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