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57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村**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先后三次在瓦房店市**办事处**村邹某某家中容留于某某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北凝
检察官助理:刘云岫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2.移送诉讼卷宗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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