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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隆回县**乡**村**组**号。因吸毒于2019年5月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5月1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隆回县公安局执法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晚上21时许,孟某某(已判刑)、何某某、刘某某在等人欲吸食冰毒,孟某某遂提出由其去开房。随后孟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邹某某,要邹某某在隆回县总站附近帮其物色一个酒店开房。孟某某驾车在总站进口对面接到邹某某后,提出去隆回县**乡的**酒店开房吸毒。邹某某、孟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等四人来到**酒店后,孟某某用其身份证登记入住8809号房间,邹某某则支付了房费。四人进入房间后,轮流釆取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当晚上23点多钟,邹某某离开回家。2019年3月28日凌晨4时许,孟某某又通过微信邀请黄某某到**酒店8809号房吸食毒品。黄某某赶到后,孟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四人又在该房间吸食毒品,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孟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在**酒店8809房间吸毒被抓现场照片、户籍资料、宾馆住宿登记表、账单等;2.同案犯孟某某的供述;证人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结伙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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