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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妨害公务罪案)_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619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随州市随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7日被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9月21日,经依法批准,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许,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一大队民警按照湖北省公安厅统一安排,在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交警一大队路段开展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专项行动。20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一辆东风牌汽车(车牌号为:鄂S*****)从此路段经过。邹某某发现有警察设卡检查,根据交警指示将车辆停到检查区,交警在该车前放置反光锥筒。当交警张某某及同事欲对邹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时,邹某某突然加速,不顾交警阻拦,驾车强行冲撞车前的反光锥筒,并一路撞开路面上交警设置的反光锥筒路卡,向青年路方向快速开车逃离检查点,致使多个反光锥筒被撞坏。邹某某将汽车驾驶至舜井大道附近后停车离开。

2020年7月31日,邹某某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北郊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邹某某驾驶车辆及驾车冲岗损坏反光锥筒的照片、无犯罪记录情况表、到案经过、警察证复印件、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现场监控视频、扣押车辆视频;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62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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