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11972********,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 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获悉其弟邹某甲酒后无故到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龙场营派出所闹事要被处罚,便从家中将其八十多岁的母亲(已瘫痪)背到派出所的警车上,阻扰派出所民警将邹某甲带上警车,民警申某某对邹某某口头告诫,邹某某将其母放在地下后抓打申某某,将申某某的脖子抓伤,并歪曲事实大叫申某某打人,引来众多群众围观,后在派出所其他民警增援下才将事态平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申某某、李某某、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伤情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畅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