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邹XX,女,1957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57XXXXXXX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XX镇,住封某某XX镇XX村293号。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20年10月20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XX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邹XX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丁X庆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上午,在封某某XX镇XX村,郑X刺与韩X刚因宅基问题发生纠纷后韩X刚报警,后封某某公安局黄德派出所民警丁X庆、何X旺带领辅警杨X忠、齐X发到现场处置该警情,在民警口头传唤郑X刺到黄德派出所接受调查时,被告人邹XX上前阻止民警将郑X刺带离,并用脚跺民警丁X庆的右腿一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邹XX的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封某某国土资源局黄德镇国土资源所出具的证明及宅基地尺寸图、封某某大关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X刚、于X辉、何X旺、杨X忠、齐X发、郑X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X庆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XX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以暴力方法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XX经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犯罪的事实,属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邹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XX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鲍永建
检察官助理:秦立乾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XX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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