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8时许,绵阳市安州区公安局秀水派出所民警在秀水镇宏达街浩然书吧门口处警时,被告人邹某某无端与在场群众岳某某发生口角争执,民警为防止事态升级,告知邹某某警察正在执法,请其离开,邹某某极不配合还以语言挑衅民警,在民警将邹某某带离现场的过程中,邹某某挣扎反抗,并用随身携带的茶杯打中民警王某某的头部。经鉴定,王某某所受伤情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使用暴力妨害公安机关的执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静
2020年4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原址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碟5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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