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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济南市历城区**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19时许,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唐冶派出所接指挥中心警情指令,民警张某某带领协警王某某前往历城区*****商业街处理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闹事警情。在处警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某不配合民警调查,摔砸现场物品,殴打民警张某某和协警王某某,采用暴力手段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2020年8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德俊

检察官助理:李津宁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1527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_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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