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邹某甲,女,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4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南漳县,住南漳县**镇**村**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南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退回南漳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南漳县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17年9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邹某甲带其孙子周某某到薛坪镇**村**组***处山林给邹某乙上坟,邹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火纸,在未将火纸熄灭的情况下离开,引发山林火灾,造成邹某丙、王某甲、梁某甲、梁某乙四户村民山林失火。当日,邹某甲得知山林失火后和村民一起将火扑灭。经南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业技术工程师鉴定,薛坪镇**村**组山林火灾的过火有林地面积2.3812公顷,折合35.7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秦某某、姜某甲、邹某丁、梁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姜某乙、王某甲、梁某甲、梁某乙的陈述;5.南漳县林业局森林火灾现场勘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平面图;6.被告人邹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玲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甲住南漳县**镇**村**组, 联系人:**镇**村支书王某乙,联系电话:15871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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