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30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街**号,捕前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3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2月28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1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3月13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邹某某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谎称以租代购方式取得的贵C3****小型汽车系其本人所有,通过抵押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6,130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挥霍。
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邹某某伙同唐某某(另处理)使用伪造的车辆行驶证,谎称以租代购方式取得的贵C2****小型汽车系其本人所有,通过抵押借款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2,450元,所得赃款用于日常挥霍。
案发后,涉案赃款已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文书、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文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佳伟、申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6.视听资料:讯问同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虚假的权属证明做担保,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江
检察官助理:吴复卫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押于遵义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证据卷叁册、散件二十三页、光盘叁张,量刑建议书叁份,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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