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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乡**村委**组**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会东县驶往会泽县城,驶至会泽县会娜线K9+50M处其驾驶的车辆驶离中心线后碰到行人郭某某,造成郭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邹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邹某某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红

2020年1月3日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刑附民诉状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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