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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81968********,高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乡**街**号,住湖北省汉川市**乡**街**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A****号牌的本田雅阁小型轿车,从本市**乡回**镇**工厂住处,行驶至本市**镇**大道客运站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2毫克/100毫升。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79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抽血图片、现场呼气式测试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送达回证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高志雄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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