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94********,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桐庐县看守所。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凌晨2时5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春江路下杭路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三轮电瓶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某某驾车离开,后其再次返还现场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邹某某乙醇含量为89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违法前科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视频录像刻录光盘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桐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艳
2020年5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