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8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21987********,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4时17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M5****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宝安区西乡街道流塘路综治维稳中心路段时,车辆与路中隔离栏发生碰撞,致使隔离栏断裂后再弹击到对向车道处于停放状态的粤BC****号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中间隔离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称自己仅系该车乘客,后经执勤民警进一步调查,查实被告人邹某某系粤BM5****号车的驾驶员。执勤民警对被告人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6.9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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