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经检公诉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021997******,汉族,初中,群众,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派出所管内,住长春市净月开发区**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1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日晚上九点多,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吉AN****黑色豪爵摩托车沿经开区合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时与吉A2****号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被处理事故的交警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后与林某某达成和解。
经检测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液内乙醇含量为91.57mg/100ml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道路交通行政处罚案卷、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和解书;
2.被告人邹某某供述;
3.林某某实材料;
4.鉴定文书: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长)公(交)鉴(理化)字[2020]***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红兵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住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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