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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组,现住福州市高新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8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释放,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闽侯县**镇**村路口一餐馆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该店出发,途经南港大桥沿罗陈线行驶至闽侯县**镇**村**路段,发现交警设卡盘查,被告人邹某某立即调头逃离,因避让不及碰撞示意其停车的被害人辅警林某乙。摩托车倒地后被告人邹某某弃车逃离,在**道绿化带中被民警抓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3.25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邹某某驾驶的车辆为两轮普通摩托车;被害人林某乙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明、机动车信息核查、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自述材料、到案经过、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林某甲、刘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无证驾驶无无牌机动车,且逃避检查造成事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邹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凤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一)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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