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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Z16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住江西省瑞金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21时20分,被告人邹某某醉酒驾驶赣B9****小型轿车沿湛江市麻某某**大道由湛江市东海岛方向往遂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麻章**大道**路口时,先与前方等待绿灯通行的由被害人叶某甲驾驶的粤GN****小车相碰,再与左侧车道停车等待绿灯通行的由被害人蔡某甲驾驶的粤GB****号小车相碰,造成三车损坏及被害人唐某甲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被湛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麻章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邹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检验,检测结果是邹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76.0mg/100ml。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麻章大队认定,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叶某甲、蔡某甲、唐某甲无责任。

2019年10月14日,被告人邹某某与被害人叶某甲、蔡某甲自愿达成协议,邹某某赔偿叶某甲的车损及唐某甲的医疗费等费用共20800元,赔偿蔡某甲的车损共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蔡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公茂

检察官助理:许凤芬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5153****

2.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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