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邹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4日刑事拘留。被告人邹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3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3个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3日21时10分,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P2****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龙岗区**街道**路**路口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呼气酒精检测为154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抽血告知书、吹气式检测结果、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稀芝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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