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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淅检一部刑诉〔2020〕42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 汉族,初中文化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吃饭饮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行至某路段,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 小型汽车相撞,造成邹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邹某某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邹某某血液中检出血液,其含量为162.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车辆信息查询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鉴定;5.血醇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驾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淅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娣

                             检察官助理:王 昊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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