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亭检刑四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021993********,汉族,高中文化,美团骑手,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住盐城市亭湖区**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曾因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4月1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零时许,被告人邹某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酒后驾驶苏J7****小型普通客车从盐城市区盐南新村一区出发,行驶至青年路加油站辅道时与被害人唐某某驾驶的苏JB****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后继续行驶至盐城市人民路盐渎公园朝聚眼科医院西侧时,发现前方有交警在检查车辆,被告人邹某某驾车冲卡,逃离至戴庄路与东进路交叉口南侧50米处被交警拦截时,为逃离,先后撞击多辆车辆。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邹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14.3毫克。
被告人邹某某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五大队拍摄的物证照片;
2. 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五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兵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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