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6251992********,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吉林省白山市人,住天津市武清区**街**园**号楼**单元**号(户籍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邹某某于2019年11月1日晚,饮酒后驾驶冀A****V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自天津市武清区机场道大鱼传奇饭店行驶至东方之珠KTV超市门口东侧停车场,与停放李某某驾驶的鲁G****1号帕萨特牌小型轿车发生事故,造成两车受损。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0.3mg/100ml。

被告人邹某某事故发生后,明知李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邹某某案发后与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对李某某进行了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人员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忽视交通安全,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邹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已赔偿对方,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仲鹏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武清区**街**园**号楼**单元**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证据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