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诉〔2020〕Z168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厂工业区切管,户籍地为广东省龙川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4日0时17分,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粤SM9****小型轿车从昌明酒店往清厦警务区方向行驶,途经本市清溪镇清厦河背岭小区杰派网吧路段时,车头右侧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皖LJ2***普通低速货车,致使货车滑行,车尾碰撞旁边行人陈某某及杨某某,造成陈、杨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清溪大队认定,邹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62mg/100ml。2019年10月17日,邹某某与杨某某、陈某某签署和解协议,由邹分别赔偿杨、陈10000元、600元,杨、陈于当日出具刑事谅解书,对邹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杨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邹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帅
2020年7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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