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万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622271965********,汉族,高中文化,万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万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万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赣******小轿车,在万某某**镇**中队门前路段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宜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被查获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呼气检测单;2.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到案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值班律师叶智光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归案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洋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邹某某联系电话1370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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