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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市南区**路**号**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5日22时2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白色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鞍山路西向东行驶至山东路**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在送检的邹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3.0mg/100ml。后被告人邹某某在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可华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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