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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静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静宁县,住静宁县**镇**村**组**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月9日被静宁县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静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静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16时,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甘LM****的灰色开瑞牌轻型普通货车途经静宁县城关镇东环路新公安局门口处时,被静宁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式检测,检测结果为235mg/100ml。

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11日以甘科诚【2019】法毒鉴字第0324号法医检验报告书鉴定:所送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19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前科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邹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静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永娥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在其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公安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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