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833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在国药控股江西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街***号附**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7日23时24分左右,被告人邹某某在高新区醉酒后驾驶车牌为赣A*****小车途径高新大道、南京东路、洪都大道快速路、在青云谱区洪都大道快速路由北向南进入九洲大道高架快速路转弯口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被告人邹某某带至南昌市第五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8月19日,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8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查获照片、公安网卡口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依法判处拘役二个月又十五天,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诉讼文书卷及主要证据卷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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