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19〕355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行驶至邳州市**镇淀粉厂东1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案发时抽取被告人邹某某的静脉血鉴定,其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4.6mg/100ml。
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邹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物证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伟
2019年10月1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卷宗材料和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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