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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下检刑诉〔2020〕93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2041974********,汉族,高中文化,黄石**建筑有限公司员工,住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一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下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20时12分左右,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鄂B*****牌小型客车行驶至黄石市下陆区**路**立交桥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邹某某血液样品的乙醇定性检测为阳性(+),定量检测含量为127.72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鄂黄石求实联合鉴[2019]毒鉴字第6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干东

2020年9月21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街道**一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07204****

2.案卷材料一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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