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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地湖北省云某某,现住云某某**镇**路**园**栋**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云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15.49毫克/100毫升)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云某某城关镇梦泽大道自南向北行驶至南门河桥头小转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前科劣迹、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邹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春娇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27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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