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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邹某某,女,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住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康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冀AR****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康某某怡安小区东区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乙醇含量为14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二个月,同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雪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康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调查评估意见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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