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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邹某某,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61982********汉族中专文化,马鞍山**有限公司经理,出生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路**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12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1时15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苏A9****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至148公里+600米宁连主线收费站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鉴定,送检的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3.3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邹某某的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理

2020年4月7日

附:

1. 被告人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路**小区**幢**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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