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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现住榆树市**镇**小区**单元**室,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吉J*****轿车在榆树市**镇家中开车去五棵树街里办事,当车行至合发村8组路口处时,将行人张某某撞倒。经鉴定:邹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27毫升/100毫克。此事故邹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徐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邹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

检察官助理:王阳雪

2020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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