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13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镇**段**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邹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00时43分,被告人邹某某饮酒后驾驶赣B*****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东晓南路出盈翠路南48米时,将车转入东晓南路南洲名苑门口停车,企图逃避检查,当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被告人邹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4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盛楠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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