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00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街**组**号,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祁各庄镇**村。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5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号微型面包车沿大厂县福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邵府红绿灯处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邹某某的人体体液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为145.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血液酒精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明
检察官助理:陈爽
2020年9月24日
附件:本案卷宗两册;
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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