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樟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公诉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住本市**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驾驶宜临*****二轮电动车,行至樟树市盐城大道与仁和路交叉红绿灯路口路段,与前方同向正在斑马线上等红绿灯由段某某驾驶的赣C*****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邹某某、段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告人邹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331.24mg/100ml。

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邹某某与段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对方1500元。

2019年12月18日,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段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证明、协议书;3.证人证言:证人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车辆鉴定意见书、酒精检测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樟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小寒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