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088号
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8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弄**屯**号。2019年7月1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9月2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套挂粤JG****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莫某某、谢某某),行驶至我市**镇**路**对开处时,碰撞他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而肇事,事故造成其本人、被害人莫某某、谢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后果。随后,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在东凤**人民医院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7.3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取得被害人莫某明莫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明明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邹某甲现邹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83********)。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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