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房,现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梯**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8月7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并释放。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30日01时10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茂(临电)名B2****号电动二轮摩托车,途经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南路时,被执勤交警查获。邹某某有醉酒驾车的嫌疑,被交警带到茂名市中医院提取酒精测试检验血液。经鉴定,邹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建兰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被取保候审,电话:1343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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