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邹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案)_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足检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街**。因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6日被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本院决定对邹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中旬,易某某伙同胡某某(均已判刑)伪造假的军警人员换地方驾驶证需要部队印章,易某某和胡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广告门市找到被告人邹某某伪造印章。案发后,公安民警在易某某租住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房内搜出邹某某伪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7****部队印章一枚。

2018年12月18日,邹某某在自己的门市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中国人民解放军7****部队印章一枚、邹某某电脑硬盘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易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扣押、辨认等笔录;

6.重庆市公安局电子物证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伪造武装部队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邹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浩

2020年3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邹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25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